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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九号)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战月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联合运输,加强联合运输市场的管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运输,是指通过两程(含两程)或两种(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包括铁路的延伸服务)运输货物或旅客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合运输及其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联运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联合运输行业的管理部门。其在本辖区内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联合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拟定联合运输规划;
  (三)组织建立联合运输网络,协调跨区域联合运输工作;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和旅客的联合运输;管理联运协作区办公室,组织运输协作;
  (五)审批联运经营者从业资格,监督检查其经营活动;
  (六)负责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设备安全、维修质量的监督;
  (七)负责对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运用的管理;
  (八)负责其他联合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公安、城建、税务、物价、财政、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联合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联合运输行业的领导,为联合运输创造条件,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第二章 联运经营者

  第六条 联运经营者可以从事下列联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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