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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财务及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财务及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省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 
 吉城集联[1995]11号)


各市、州、县(市)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经贸委、计委)、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吉轻集联字[1995]6号)的安排,对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普遍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中有关财务及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累计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原价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其中,应由过失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赔损部分,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没有赔偿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或毁损”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二、对清查中盘盈的流动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某项资产盘盈”。对流动资产的盘亏或毁损,属于经营管理不善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三、对清查出的企业潜亏,属于残损、霉变毫无价值的部分,可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对属于尚有一部分价值的,应采取随销售随进损益的方法。属于1994年年底以前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1995年起分期摊入管理费,可在以后五年内摊完。其中:企业属于免征所得税期间少转少摊部分征收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或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如要按上述办法冲销企业潜亏还有剩余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等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四、对清查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以及接受捐赠而未入帐的固定资产,经审查批准后,要及时入帐。比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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