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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省科委、财政厅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经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基金”,用于已完成研制、但尚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该项基金专项专用,采取投资入股、风险共担或有偿有息的方式使用,滚动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公办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发展民办风险投资机构,对其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投资给予优惠政策。
  (三)保险部门要开办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风险保险业务。
  第七条 建立并形成政府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社会集资、国外引资等多种渠道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撑体系。
  (一)每年从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转化补助费中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包括工业性试验)重点项目的投资及匹配资金。
  (二)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
  (三)全省各级财政每年在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划出一定的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政策性、商业性银行的贷款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商业银行要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规模。
  (五)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优先批准初具规模、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行股票和债券。
  (七)鼓励市(州)和各部门对外招商引资。必要时,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招商引资。
  第八条 改善管理和强化投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一)加快建设长春、吉林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相应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加快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兴建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中属于省管权限的有关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从我省基本建设贷款中划出一定额度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有关市的城建基金要向本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倾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建投资,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增加投资规模,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硬环境建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措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化项目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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