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5]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促进全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要采取市场机制与行政推动相结合,以高新技术项目与产品为龙头,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要基地,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集成度与显示度,充分发挥其示范与辐射源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向技术密集型转移。
第三条 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点是在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五大技术领域内抓好以下10个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兴医药产业;精细化工产业;高分子工程塑料产业;辐射技术产业;微电子技术应用产业;激光加工及应用产业;稀土材料及应用产业;非金属材料深加工产业;新型汽车材料和零部件产业。
第四条 省、市(州)要研究制定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与重点,强化指导与调控,推动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我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产学研、基本建设、金桥工程等计划都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项目。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应用基础、科技攻关项目中,至少要有50%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除“火炬计划”外,“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中,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数要达30%以上,并逐年提高,到2000年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六条 广开资金渠道,建立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