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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候,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时候,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讨论或者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章 关于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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