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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10月1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1994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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