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即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其车辆直至接受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许可证》5至10天;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没收票证和非法所得,并按没收票证总金额的10倍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金额10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许可证》5至10天;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单位追缴补偿费、赔偿费;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追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设施使用费;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车辆肇事等原因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中断者,责令其赔偿设施损失,并按每标准台每分钟2元赔偿停运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班乘务员或稽查人员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经劝阻不改的,处20元罚款,给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零票超段乘用的,责令其按全程票价补票2张,无票或持废票乘车的,责令其按全程票价补票10张。使用过期月票者,自票面月份次月1日起至发现日,按所乘全程票价每日补票2张;涂改、冒用或私换月票照片者,自票面月份的1日起至发现日,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补票4张;伪造月票者,除按涂改月票规定补票外,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乘客乘坐无人售票或准无人售票车辆,不按规定投币或不按规定使用月票,均视为逃票,一经发现分别按应投币数额20倍、所持月票面额的10倍处以罚款,并将其月票视为废票,一律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