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按照《鞍山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乘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均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协助,共同维护好营运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共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
(二)保持车内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
(三)服从调度,安全运行,启动车前关好车门,不拖夹乘客;
(四)文明用语、主动售票,及时报清线路、站点,积极疏导乘客,关心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
(五)因车辆临时不能营运时,应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改乘随后同线路营运车辆,随后车辆不得拒载;
(六)如实向乘客给付票据,认真执行查验车票规定;
(七)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载客前往公安机关;
(八)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站点依次候乘,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抢上抢下、爬窗、扒车或从反门、司机门上下车,当乘务员发出行车信号时不准强行上、下车;
(二)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主动给他们让座;
(三)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
(四)赤背者、酗酒者、衣着油污可沾污他人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乘车;
(六)不准启动、损坏车辆设备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营运时,车内人员均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向车内外乱扔废弃物。
第五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