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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1995年3月25日由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20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995年3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和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四章 法律议案的审议
  第五章 法规的通过和公布
  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度,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布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坚持地方特色原则;
  (三)民主原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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