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合同;
(五)
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方案;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预算成本明细表;
(八)平面位置图;
(九)投资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
第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房屋中介机构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公众新闻媒体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审批机关和新闻媒体单位交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广告中须载明许可证号码。凡涉及商品房营销策略的广告,均视为销售广告。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房屋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并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悬挂在交易场所。销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须持有书面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为无许可证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后,出售方要按规定将合同附本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按规定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市开发办审核同意销售商品房,或开发经营企业非法将内销商品房转为外销的,由市开发办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房屋价值2倍以下罚款,一年内不批给新的开发用地。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商品房或房屋中介机构为无销售许可证的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各类广告媒体为无销售许可证的开发经营企业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按《
广告法》对广告媒体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物价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