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5]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含预售,下同)是指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内的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在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开发办)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先经市开发办审核同意后,到市房地产局办理销售登记和领取销售许可证。
外销商品房须经市开发办批准,内销的商品房不准外销。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
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基准价格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