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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分区域经营管理。在市内四区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在市内四区经营;在其他县(市)、区内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能在各自行政区内经营(跨区域接送乘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乘务人员,应讲究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营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行拉客、拒绝载客;
  (二)殴打、漫骂、污辱、威胁、欺骗乘客和客运管理人员;
  (三)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收费,超标准多收费,强行收取外币;
  (四)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
  (五)用通话设施讲不文明的语言。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市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号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乘客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给投诉人以适当的奖励。奖励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投诉违章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本管理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7]222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章行为的,均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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