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辆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车容整洁、设备齐全;
(六)车辆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接受综合性能检测,逐台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安装的里程计价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求的技术功能标准,并执行统一的计价程序。里程计价器应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指定的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并建立健全里程计价器的技术台账和档案。里程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周期鉴定,依法取得合格证书。
未按规定安装里程计价器或计价器失灵的,不得营运,中途失灵的,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营运证照和车辆的年度审验,并服从客运稽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租价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改变收费标准,经营时按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费用,并付给票据。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加盖经营者印章和填写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印制和转借客运票据,不得使用非统一印发的票据。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场站的设置,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规划土地部门确定。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较集中的场所,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宾馆、饭店、招待所、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所设的公共停车场,应有客运出租汽车专业营运场点,对外开放,并逐步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凡设有统一调度和专人管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场站的地方,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进入场站内拉客,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
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场站停放。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影响交通秩序、保证行车安全情况下,可经营招手停车业务。
在不允许实行招手停车的路段,客运出租汽车应在设立的客运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内上下客,但不准在乘降站点停车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