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外商在我市投资、合资经营出租汽车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一)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和申请报告,个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手续;
  (二)按规定通过拍卖、招标和协议方式有偿取得专用营运号牌;
  (三)凭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购车的证明和通过拍卖、招标、协议有偿取得专用营运号牌的凭证,办理购车手续;
  (四)凭购车发票、行车执照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办同意经营的证明,领取《准运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办理统一购票凭据;
  (五)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经营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运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部门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如变更车型或停业、歇业的须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交回有关经营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号牌等,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个体业户,必须分区分片组织起来,实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实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制度。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风档玻璃右上角贴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年度审验核发的《准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与车辆、驾驶员相符的《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准驾证》;
  (二)客运小轿车、旅行车在车顶按规定安装标明单位简称的出租标志灯,夜间运行必须明亮,在车体统一粘贴租价标准,车内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客运出租大客车须在车体前两侧标明“出租”字样;
  (三)除客运出租大客车和经批准的特殊用车外,均应安装里程计价器;
  (四)在车内明显处设置《服务卡》,标明单位、司机服务号码和照片、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号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