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大政发[1995]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用局的指导;其他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大连市交通局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城建、财政、规划土地、旅游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一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允许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偿转让。
本办法实施前无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补交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转让。
第五条 每年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区由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管委会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甘井子城市郊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由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由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