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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它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等。
  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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