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防灾、抗灾、减灾、社会安全、城市建设、劳动保护、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科技工作。
七、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科技体制,提高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水平
(20)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分流人才。打破条块分割的科技管理体制,对重复设置的科研机构,实行转、并、撤,并精减非科技人员,多渠道分流人才,从体制上解决科技力量分散,机构重复设置,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力争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
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方案和实施步骤,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地推进。
(21)要在对现有独立科研机构的地位和科研能力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稳住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研究室,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其研究经费、事业费以及科研条件以政府支持为主。要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使其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科学管理的独立法人。
(22)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有的可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有的可通过自身发展科技产业、兼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或参股、控股、合建等方式转型为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有的可办成新兴第三产业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也可以其他形式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机制为主,除按竞争机制承担政府下达的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经过一个时期的扶持和发展,绝大多数要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
(23)人才分流要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开辟多条分流渠道,引导科技人员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科技咨询产业、民营科技企业。允许科技人员通过调离、辞职、业余兼职等方式向各类企业以及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地方流动。
(24)对科研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科研机构在本院(所)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产业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对其在发展科技产业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等贷款要优于一般企业。
科技结构调整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九五”期间,对放开的科研机构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对其应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返回的办法给予照顾,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经营自己培育的种子、苗木、畜禽等良种,与现有同类经营公司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