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5〕25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尤其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务必使之落到实处。
二、建立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社会救济基金
1.为了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各地都要建立城镇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社会救济基金(以下简称救济基金),用于救济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具体救济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根据基金收缴情况确定。救济基金来源:(1)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1%提高到1.1%至1.2%,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其中新增加部分作为救济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社会救济基金专户”;(2)可在占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3)从个人所得税、筵席税收入增量中拨出一部分;(4)财政补助;(5)社会募捐所得资金中拨出一部分;(6)其他收入。
2.为了保证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制定城镇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社会救济的各项政策,审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救济金分配方案,监督救济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和发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工作。市、县工会负责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救济申请的审核、汇总,提出分配方案并代为发放救济金。
3.救济基金实行全额收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二季度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救济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三、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