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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60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廉政建设、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深化这项工作的改革。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本着“廉政、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决定对交通违章罚款办法进行改革,在全省城乡统一实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执罚与执收分开。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这项工作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行执罚、执收分开。
  交警机关为执罚单位。交通民警负责对本地(城市为所辖市区和郊区,农村为县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开具交通违章处罚通知单,在处罚通知单上应标明违章时间、违章条款、民警所属单位、有效日期等有关事项。农业银行为执收单位。执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者进行代收罚款,并及时向交警机关结算划拨违章罚款。交警机关要按省政府第54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罚单位罚没收支管理的通知》(辽财预字[1995]第37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方便群众和便于监督,在各代收站门前要设置统一设计制作的交通违章罚款代收站标牌,在室内张贴《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一览表》,设专人和专门窗口收取交通违章罚款。
  交通违章罚款属国家财政收入,应如数上缴国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拖交或者提取手续费。
  第二阶段:在阜新等少数市实行使用IC卡(智能卡)管理交通违章罚款的试点工作。
  发给每个驾驶员一个IC卡,该卡由省交警总队指定专业厂家制作。驾驶员领取IC卡时,需交纳80元现金,作为IC卡成本的抵押金,并要向指定的农业银行存款400元。农业银行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当驾驶员工作调离、不再开车时,可退回IC卡,由收缴部门返还抵押金,每年扣折旧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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