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军粮供应单位要加以完善,不准撤销。
按以上要求,未划定为政策性业务单位的粮库、粮店,以及粮油加工、饲料、运输、粮油贸易等粮食部门的其他企业,属商业性经营单位。
政策性业务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要与政策性业务单位共同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接受并完成好政策委托的各项政策性业务。
三、政策性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
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政策性业务中的中央和省的政策性补贴与当地政策性补贴、商业性经营单位承担的政策性委托业务与自身经营,都要实行财务分开,在资金供应、业务核算、费用分摊、财务成果等方面严格分开,分别核算。
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根据划定的政策性业务应由财政负担的开支,由财政和粮食部门具体规定补贴项目,逐项核定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的标准,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定项定额补贴。补贴和代理费用标准本着补足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并随费用和价格变化及时调整。经核定的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超额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来源中,由中央和省承担的政策性补贴要确保到位;当地的财政补贴,按照计划规模和核定的补贴标准列入地方预算,保证足额按时拨补。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补贴不准拖欠,不准出现新的粮食政策性挂帐。政策性补贴的拨付办法,由各市自定。
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为政策性盈利。政策性盈利的核定,按照上述政策性补贴的核定办法执行。实行定额包干,增盈留用,减盈自补。政策性盈利用于抵减政策性业务补贴。
省级政策性粮食储备费用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变动时随之调整。储备费用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按业务进度足额及时拨付到粮食储备单位。市级政策性储备的有关问题,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自定。
对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要严格划清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政策性挂帐由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消化,经营性挂帐由原挂帐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其他挂帐要弄清性质,分清责任,各自消化。
政策性单位要按照合理的人均政策性业务量,实行人员定额。政策性业务单位中,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数量,按政策性业务职工占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比例划定。商业性经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在两条线运行实施前财政部门已不负担的,财政部门仍不再负担;实施前由财政部门负担的,可采取过渡办法,逐步改由企业负担。
对政策性业务资金和商业性经营资金要分别进行有效管理。政策性业务所需信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执行。对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按照收购计划和粮油库存增减数量由农业发展银行安排贷款。商业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不得占用政策性业务资金,有关商业银行要合理安排贷款规模。政策性业务单位从事附营业务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申请商业性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