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
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辽政发[1995]24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搞好总量平衡;用好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完善补贴机制,管好粮油政策性信贷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其实力和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有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粮食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的收购、调拨、储备、出口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部队、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保障居民基本口粮供应的国家计划内进口;平抑市场粮价的粮食吞吐;政府委托的代购、代储、代加工等。其他粮食业务中,确需划为政策性业务的,由各市自定。政策性业务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商业性经营。
二、政策性业务机构和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政策性业务机构和单位为各级粮食局、农村粮管所、部分粮库、部分粮店及相应的城镇粮管所和军粮供应单位。
1、各级粮食局是粮食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粮食局既要组织好粮食政策性业务,又要负责对搞活商业性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做好粮食工作,调控粮食市场要有必要的组织保证体系,要健全省、市、县三级粮食管理体系。
2、农村粮食管理所是执行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基层单位。粮食所隶属县级粮食局领导和管理,担负粮食产量调查、定购任务的分配与落实、组织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业务。
3、粮库是承担粮食收购、储存、调运的基层业务单位。本着政策性粮食业务相对集中,适当调整行政区划粮库布局的原则,划定政策性粮库。政策性业务量较大的县及县以上粮库、政策性业务集并后的粮产区农村粮库和销区农村中心粮库可确定为政策性粮库。按上述要求,各市粮食局提出政策性粮库的划定意见,由各市政府从严审定。
4、城镇粮店是承担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和保证市场稳定的基层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连锁经营和与政策性供应量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可选择一部分粮店作为政策性业务单位。政策性粮店不得搞国有民营。对政策性粮店进行管理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城镇粮管所,确定为政策性业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