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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失效]

  (一)矿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办矿的批件;
  (二)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三)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发的《资源划拨通知书》;
  (四)经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初步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办矿条件、办矿能力及开采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六)自治县劳动、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审查意见;
  (七)毗邻关系需要处理的,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双方矿界协议书;
  (八)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要有国有矿山企业及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九)申请开办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必须持有地质勘探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表和资料后,按下列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由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在国有矿山企业开采范围内申请办矿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征得国有矿山企业同意,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国有矿山企业闭坑后残留的矿产或者在其他区域内办矿的,经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于储量规模较小的零星矿点,必须经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临时采矿许可证”后,可由乡(镇)或者村边探边采,有效期为一年,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集体和个体采矿,凭采矿许可证到土地、林业、环保、公安、电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建矿,采矿。
  第十五条 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到原核发采矿许可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设计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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