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5月18日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实现林木良种化,保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可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及木质藤本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培育、引进和使用良种,组织多种形式的林木种子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到林木种子基地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造林绿化应普及良种,工程造林必须使用良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木种子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