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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30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7月20日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生产主要农产品必须特别保护的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
  (一)水地、河滩地、沟坝地、平川旱地、旱垣地和梯田;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菜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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