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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关于发布《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夫妻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收支公开,按受公民监督。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范围:
  (一)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二)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营养费和误工补助;
  (三)计划生育受术者及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路费补助;
  (四)计划生育(含不利于优生按规定需终止姓娠)手术费的补助;
  (五)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六)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费;
  (七)雇用的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八)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费补助;
  (九)对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比例的2%执行);
  (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地方,应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具体标准由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五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按县(市自治县)20%、乡(镇、民族乡)60%、村20%的比例分别提取。市辖区按区40%、街道办事处60%的比例分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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