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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失效]

  (二)独生子女优先人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三)独生子女参加本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十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五)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七)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滩涂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术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帮耕帮收;
  (二)为夫妻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总额应当不低于五百元,可由集体和个人分担,其中集体负担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三)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四)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五)优先安排致富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歧视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四)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优先发给二胎生育证;
  (五)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符合审批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办理征、占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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