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科目笔试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后,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
报考者取得《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二十四条 面试应当根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专业和职位特点,采取面谈、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等方式,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或者由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者参加第一志愿面试不合格的,可以参加第二志愿面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报考者经面试合格,应当到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
体检项目、标准和组织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考者体检合格后,应当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实施考核。
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报考者组织考核。
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对报考者组织考核。
第七章 录用
第二十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由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和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填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录用报告、拟录用人员档案及有关材料,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报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