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考者持证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