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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失效]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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