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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9月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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