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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案(1998)(发布日期:1998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必须遵循扩大电视广播覆盖率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进口管理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市(地)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初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报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申请定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国内贸易、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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