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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加强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体育卫生教育和艺术教育,保证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征收、摊派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县中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条 教育工作者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关心教育工作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经济待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的医疗享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自治县内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予辞退。符合条件的逐步转为国办教师。本县国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全部由教育部门使用。逐步取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一)加强培养和选拔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年轻教育工作者。
  (二)教师聘任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定期进行考核。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不得享受教师的相关待遇。逐步做到各类学校教师要全部达到任教资格。
  (三)加强学历达标和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周转金、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学校勤工俭学的收入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经费不足,照顾贫困学生,提高师生福利。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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