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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8日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教育(以下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工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人事、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归口管理职工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将职工教育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二)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安排职工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
  (三)制定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相衔接的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四)明确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
  (五)提供职工教育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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