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4日)修正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办理本选区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与县级不同步进行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指导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政党、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荐,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