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失效]

  (一)人民法院制作并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支付令,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制作并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四)行政机关制作并生效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处理决定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为: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的,期限为三个月;
  (二)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及其他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
  (三)申请执行行政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书的,期限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到期不能办结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章 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内容、期限、逾期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可能隐藏财产的处所;
  (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