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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坚持法制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执法,文明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是财物或者行为。
  第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庭是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准许当事人之间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和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第十条 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执行。

第二章 执行根据、期限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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