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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七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和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将购、建自住房、大修私房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九条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与售房、建房单位签定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之后,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和领取《土地使用证》手续。借款人和贷款银行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申请书、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如借款人购买期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需到房屋座落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购房权益抵押手续,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第十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将个人存款和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于自建住房、大修私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借贷人+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2.购房最高贷款额为房价的70%;自建住房、大修私房最高贷款额为所需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购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十五年;购自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十年;大修私房的贷款最长年限五年。
  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月利率3.3‰计息,贷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调0.3‰,贷款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贷款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罚逾期款额2.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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