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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市房改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职工
 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房改(1993)3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五日)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保证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贷款的资金来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第四条 住房贷款业务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行区、县支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凡参加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借款人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二、购买自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私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在贷款银行有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所需30%以上的资金存款。
  四、同意用自住或共有房产他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
  五、有代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提供保证。
  六、同意办理公证,保险。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职工借款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并经工作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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