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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
 (津政发〔1994〕18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调控体系,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审实施细则如下:
  一、监审的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反应比较敏感的少数重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二)列为市监审的范围是:粮油、副食品、民用燃料和医疗收费等共28种,其中国务院规定监审的20种,我市增加监审的8种(见附件一)。
  二、监审价格形式
  (一)监审的品种中,属于国家定价的有:食盐、民用煤、民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共10种。
  (二)监审的品种中,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有:标准粉、富强粉、切面、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食糖、食醋、酱油、部分药品(药品名称见附件二)共14种。
  (三)监审的品种中,实行价格变动备案制度的有:洗衣粉、卫生纸、火柴、托幼园所收费共4种。
  三、监审品种价格的管理与审核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价格需要调整时,要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调价前10日向国家计委备案。
  (二)调整实行提价申报品种的价格时,由主管部门提前10日向市物价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市物价局接到申报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可以自行调价。
  对于申报提价的品种,经审核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价后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较大影响时,市场价局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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