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发布日期:1998年1月7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津政发[1993]18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请成立企业(含“三资”企业)的资格审批;对已成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视企业状况确定升、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向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开发办委托两区管委会代行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