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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
 《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4〕46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以下简称危改)的顺利实施,按照提租促售房、售房促建房、危改与房改结合、房改促进危改的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有偿还迁、先售后租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危改拆迁户出售还迁安置住房。
  二、还迁安置住房按成本价出售。
  1994年,市区新建单元楼房(砖混二等)成本价平均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由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成本差异较大,各区新建住房成本价可根据实际提出申请,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开发办)批准后,作适当调整。每套住房实际售价按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调剂因素计算。
  成本价要逐年调整,每年由市物价局商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公布一次。
  三、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四、危改拆迁户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可冲抵购房款,暂不购买的,可留作今后购房时冲抵。
  五、购买危改还迁安置住房,享受以下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还迁安置住房按已住用公房出售,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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