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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村镇规划区域内的各种性质用地,必须严格保护,未经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同意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破坏和改变用途。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镇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村镇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向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发证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其他各类建设工程(不含临时建设工程),由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发证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计划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程路径方案等,按照审批权限,向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对准予建设的工程,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应该在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具体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道路和管线工程通过河道、铁路、公路、道路、绿地等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一致时,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报送施工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还须报送路径定线检查申请。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审批手续可以适当简化和实行集中审批办法,具体办法由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审查建设工程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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