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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代替)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3〕68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1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外环线绿化带以外,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和需要保护控制地区与地段、重要建制镇、卫星城以外的镇、乡、村及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镇建设是农村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应从行政上协调各方关系,以保障村镇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五条 村镇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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