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无职业者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遗产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自行车税、筵席税;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境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入区县财政收入范围的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区县级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区县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区县级单位出售公房收入,区县所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区属小盐场缴纳的资源税。
(二)区县财政支出范围
区县级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等经济建设支出。
区县级农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其他部门事业费、科学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等事业行政经费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价格补贴支出。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个县的城市维护费支出。
区县级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
对不宜列入区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的特大抗旱费、防汛费和特大灾害救济补助支出,以及市内六区、新四区的城市维护费等,继续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三、区县财政收支基数的调整与确定
(一)区县财政收入基数的调整。以1993年区县财政收入为基期年,按照上述收入划分和新税制规定,调整财政收入口径。
上划收入包括;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全部和增值税75%部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划市级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缴纳的),市级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下划收入包括:各类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自行车税,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集体企业、外地驻津企业、市属集体商业、市属集体非工业企业、区县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在区县辖区内的外国独资企业、区县企事业单位出资50%以上组建的联营企业、各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区县所属小盐场缴纳的资源税等。
区县的1993年财政收入,加下划收入,减上划收入,为1993年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基数。
(二)区县财政支出基数的调整。以1993年区县原体制实得财力为基础,将原由市财政追加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补助款、粮食价格补贴补助款、水电提价价格补贴补助款、1993年工资改革市对区县教师调资补助款等,纳入区县支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