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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1994〕32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区县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要求,建立市、区县、乡镇各自相对独立的财政,相应确定各级财政的预算管理权限,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努力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划清市和区县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支预算级次,真正做到责权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范围,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三)保证区县财政既得利益。基本上按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相应调整市与区县的财政收支范围。以1993年决算为基础,调整确定区县财政收支基数,保证区县财政的既得利益。
  二、区县财政收支范围
  (一)区县财政收入范围
  区县所属的或在本区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村和城市信用社、中央集体企业、外地驻津企业(不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市属集体商业、市属集体非工业企业(市经委所属集体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出资50%以上组办的联营企业、各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以及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增值税75%部分上交中央,下同)、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30%部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50%部分、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的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区县辖区内的外国独资企业(不含市洽商的,下同)、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上述单位的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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