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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5月3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3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光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对户外装饰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订有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前款中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修复。
  第七条 本市装点灯光夜景规划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完毕。
  第八条 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的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适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户,并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遇重大活动需开启全市建筑、构筑物外体灯光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灯光夜景的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要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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