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1993〕70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展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组织人员对一九八0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再一次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文件要求的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已告结束,有的文件确定的商品价格、经营范围已经放开,有的文件已有新的文件所替代,有的文件规定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抵触,有的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鉴于此,现决定废止以下四十四个文件:
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情况报告》(津政发〔1980〕42号)
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0〕114号)
三、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压缩议价商品品种范围的报告》(津政发〔1980〕121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1〕35号)
五、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津政发〔1982〕10号)
六、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2〕43号)
七、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津政发〔1982〕91号)
八、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津政发〔1982〕141号)
九、批转市科委、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评定权限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2〕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