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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失效]

  (一)对未经申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三)对不履行申办登记手续、无证或超越资质设计或施工的,责令设计或施工单位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有空地闲置不绿化或插建其它设施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征收相应面积的绿化闲置费;
  (五)对擅自占用和改变规划或建成绿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出、赔偿损失、恢复绿地,对逾期不恢复绿地的,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强行迁出、拆除,由绿化施工单位强行绿化;
  (六)对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其向树木所有者缴纳树木赔偿费,并按砍伐或迁移树木数量的10倍在指定的地点补种同种规格的树木,可按树木赔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七)对擅自强剪树木的,责令直接责任者缴纳树木损失赔偿费,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遵守公共绿地、行道树管护的各项规定造成公共绿地、行道树损坏的,责令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2倍处以罚款;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责令其拆除、迁出,不拆除、迁出的,强行拆除、迁出,并责令其缴纳拆除、迁出费用和绿地损失费;
  (十)对未经检疫进市的各种苗木、花草种苗、籽种,强制检疫,并对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苗木、花草种苗、籽种,予以没收、销毁;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区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强行拆除或迁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凡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可按损失费的2倍处以罚款;
  (十三)对擅自在各类绿地、行道树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限其立即撤出,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树木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听劝阻的,可暂扣或没收其违章经营的物品和用具。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不听从管理或拒付赔偿损失费和罚款的,可暂扣其工具和物品,在其改正违章行为和交付罚款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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