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独立科研院所
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津政发〔1994〕19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科委关于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为实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促进全市独立自然科学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科技院所)上档次,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现对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独立科研院所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规定。按考评结果分别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二、根据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考评重点并结合在行业中的地位、作用、科研开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三、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组成考评小组,根据所属科研院所的综合情况,认真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分级报告,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科研院所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查及终审考评,确定各科研院所年度等级。
四、对连续三年被考评为一级所的科研院所,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天津市骨干研究所”,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相应奖励。
五、市骨干研究所和连续两年保持一级所的科研院所,市人民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1、优先使用重点科研院所专项经费;
2、在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优先立项权;
3、在科技贷款、出国考察及智力引进、国际合作、创办科技企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