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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
 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津政发〔1994〕20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科委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

  为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经费效益,充分发挥科技投入对加速经济增长的作用,现就对依靠市级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的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实行科技项目管理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科研立项审查,优化科技经费投向
  1、市级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要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按照经济建设主战场、高科技研究、基础科学研究这三个层次进行安排,并合理确定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化、基础性研究、社会发展研究项目的具体投资比例。
  2、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综合协调。通过市科委、经委、计委等联合召开的科技调度会,对市级各类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做到突出重点,立项准确,减少重复,搞好衔接。
  3、市级科技计划要注重经济效益。除基础性研究和体现社会效益的项目外,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必须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必须对本市经济发展牵动大,效益好。
  4、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组织严格论证。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根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科技计划指南来确定,由有关专家组对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论证。
  5、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实行科技项目招标。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适宜采取招标的科技项目,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支持,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的有效的使用。
  6、开展立项前调研工作。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要对所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和相关技术及设备的配套能力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所研究的内容做好查新检索。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初审和可行性报告的核实,并确定项目完成及转化的期限。
  7、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权利统一。鼓励科研单位和接产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对联合开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实行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投入,使国家、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要与其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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